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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04-13

     2000年4月13日 冀国税函[2000]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 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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