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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03号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冀国税发[2000]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保护税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文件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 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对按年进行考核的企业,经主管国家 税务局批准,也可按年统一计算扣除。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 的,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 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包括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财务决算 表等),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准,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   从电力公司分离出来,独立经营核算的电厂(公司),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工效挂钩方案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对按系统或行业实行效益工资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必须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核准。 然后由税务局逐级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分支机构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   跨省经营的企业分配给我省分支机构的挂钩指标,省级管理部门在向下属分支机 构(企业、单位)分配挂钩方案时,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准,省局核准后下达所属 单位市级国家税务局,直至主管税务局,分支机构(企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方可税 前扣除。   三、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四、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 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含各种单项奖)、 实物等。   五、纳税人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 除计算基数均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际扣除的工资额。   六、企业职工人数的计算。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连续工 作满6个月)等。   七、下列人员不得计人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已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八、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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