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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政策审核把关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26号颁布时间:1998-08-11

     1998年8月11日 冀国税发[1998]126号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制发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审 核把关工作,提高其制发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 贯彻实施,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   凡机关各税政业务部门拟制税收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根据各项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解泽、通告、通知等),人大、政府及相关单位拟发政策 业务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等均属审核范围。   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内容   1.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   2.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法规相抵触;   4.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机关已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 重复或矛盾;   5.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适当性、相关性、法律用语等是否准确、 规范、严谨。   三、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   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不同于机关公文的文字审核,它重在法律、法规与 税收政策方面的审核,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四、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各税政业务部门拟完文件文稿,经本部门 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经政策法规处审核 把关后,再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把关,由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送局领导审签。 凡没有政策法规处审核签字的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受理,局领导不予签 发。   五、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要求   1.各部门原文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没有实质性补充意见,以及非政策业务方 面的文件,可不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直接送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2.在文件审核中,需对文稿作较大改动时,要与拟稿人或部门负责人协商改写, 也提出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由拟稿人重新改写。   3.凡需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各业务部门应负责提供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资料。   4.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拟制的重要文件,根据局领导授权、政策法规处可一 并参与、指导和协调拟制工作。   5.行政方面的各类文件,仍直接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把关。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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