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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3-27

     1998年3月27日 冀国税发[1998]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75号)转发给你们,对这项工作总局要求在3月底完成,由于某种原因拖延了时间, 为此要求各市国税局领导重视,集中人力,抓紧时间,保证质量,认真办好,现就 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由各市稽查局统一登记 造册,上报省局稽查局,收回旧证登报声明作废,并上交省局;   二、新的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   三、今后需要领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市稽查局造表登记,按有关规定到省局稽 查局办理。   四、对上述工作各市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 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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