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冀国税发[2001]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   (一)县、区级涉案金额(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市级涉案 金额50万元,省级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二)已经构成税务刑事犯罪嫌疑,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和技术鉴定的案件;   (四)适用税收政策法规存在争议的案件;   (五)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   (七)新闻舆论部门关注报道的案件;   (八)涉及群众集体上访、多次上访的案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