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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冀财税[2001]5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 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 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河 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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