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53号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冀地税函[1995]5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正
式规定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转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对于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全部竣工以后收取
一定的代建收入。这种收入属于一种劳务收入,所建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没有发生转移,
因此,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对房地产交换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交换是指建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换行为。就行为双方来讲,
既发生了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和典当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房地产在低押和典当期间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出典人虽然取得了一定收入、
但这种收入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对于抵押、出典的房地产在抵押、出典期间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期满后,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否变更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
产产权没有变更的不予征税。对于将抵押或典当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抵债的,则列入土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办企业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投资、联营办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中的,因其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待今后进一步调查研
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在未明确前,先暂不征税。
六、评估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纳税人因计税需要而请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
土地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七、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
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区分不开的,一律按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征收土
地增值税。
八、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如何扣除已缴纳的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
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扣除。
对于没有计入管理费的,允许据实扣除。
九、纳税人在房地产转让前已取得的收入要不要申报?
纳税人在房地产转让前已取得的收入(如收取的预售房款)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在项目竣工前无法申报实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也应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并
提供收入及预算成本等方面的资料。
十、为方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设计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
表”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附后)。请各市、地按照要求自行印制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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