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64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冀国税发[1999]2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 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是从目前实际出发,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 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有关材料,由 各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初审后,于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 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7日 国税发[1999]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 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 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 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 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的证明;   (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 审合格者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培训及考试方式由各 地自行安排,试题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考试合 格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在初审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此 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其 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执业注册申请表事务所名称(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