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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15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冀国税函[1999]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国税函 [1999]3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时间预测出《燃油税专 用凭证》半年使用数量,务于1999年6月10日上报省局,以便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国税函[19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燃油税开征前发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作为燃油 税专用发票的《燃油税专用凭证》,将由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该专用凭证分为 电脑票、手写票和定额票3种。其中定额票主要用于加油站等零售单位销售应税燃油 量在100升以下的零售业务,生产、批发业务和销售应税燃油量在100升以上的 零售业务则使用电脑票或手写票。   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交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购买。为保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合理印制,减少浪费,总局 要求,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该凭证使用数量的预测 统计,并于1999年6月10日前将本地的需要量正式报送总局。   《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管理将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 总局将另行颁布。   如有不明之事,请与总局(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联系。联系电话:(010) 63417710;63417708;63417791。 附件:《燃油税专用凭证》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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