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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快速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1998]64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冀地税函[1998]64号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专用发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意统一 印制“河北省快速货运汽车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票样 附后)。鉴于快速货运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和发票使用量小的情况,“快速货运专用发 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你公司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二、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12 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填写《印制发票计划表》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印 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三、你公司所属11家有限分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 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及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立发票使用、保 管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四、为便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日常检查,用票 单位领购发票要及时办理领购手续,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税务机关根 据用票单位的申请,在《发票购领簿》上签发购票数量;你公司要依当地地方税务机 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购票数量向下属用票单位发放。   五、使用“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时限、顺序,逐联、全部联次一 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发生错误应全部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 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六、“快速货运专用发票”自1998年5月1日戾用。旧票可用至1998年 5月度,届时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七、“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违章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汽车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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