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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第30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冀财税字[1998]第30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 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 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书的事业单位,应按 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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