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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133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冀国税函[2001]1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中允许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指纯棉花经营单 位(诸如棉麻公司),凡非棉花经营单位(包括棉花加工企业、用棉企业等)一律不允许 按13%税率而应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按13% 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不需要还原不含税价格。即: 允许抵如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此计算方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 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 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 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 “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 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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