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津地税流[200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
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从2005年
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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