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4]第149颁布时间:2004-12-23
2004年12月23日 津国税所[2004]第149号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管理,现就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
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减免税
执行口径统一如下:
一、上述企业的减免税起始日期为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二、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的,要以
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以后的,可向主管国税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年度审批减免税。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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