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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26号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津地税征[2003]第26号   为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经研 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现有“十万元版”建安发票的基础上,增加 “千元版”建安发票(附件1)。同时,对建安企业领购建安发票实行分局审核认定、 市局备案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条件    (一)我市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领购“十万元版” 建安发票。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2、在我市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办税人员,账簿设置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 业收入、独立计算盈亏,依法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3、取得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的。    (二)对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2项条件,并取得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或“装饰、装修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可领购 “千元版”建安发票。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的个人,需要 开具建安发票的一律到主管地税分局窗口开具。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 [2002]6号)有关规定开具建安发票。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领购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 (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业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资 质证书、自有房产证或者经营管理场所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地税分局审 核认定。    (二)主管地税分局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税务 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场所、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 见,报主管科所和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售发票,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建安发票时要严格验旧售新制度,限量供应。每次限售一本, 并要求企业当场在发票联加盖开票人专章( 开票人专章由企业刻制,章样见附件3), 由分局查验后企业方可填开。对大型建安企业开具发票数量较大的,可适当放宽发售 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五本。    四、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领购建安发票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不 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对开具发票数额与申报纳税不符,虚开、倒卖建安发票的要立 即停止发售发票,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税分局要明确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做到既提倡优化服务,又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发售、开具发票。对不认真 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税务人员,市局将按照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地税分局在2003年12月30日前,对已发售建安发票的纳税人进行 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领购建安发票条件的企业,应予收缴发票。填写《建安发票清理 情况报告表》(附件4)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市局。  附件:1、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略)    2、开具建安发票确认章章样(略)     3、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略)     4、建安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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