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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80号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津国税所[2001]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工作,及时对汇总(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到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征管的纳税人。凡未经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就地全额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就地预交的比例交纳企业所 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和有关资料,就地按比例进行汇 算清缴。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进行列示,并对有 关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做出说明。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3号)要求,接受汇总(合并)纳税 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和汇算清缴,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三)对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坐落在我市的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分行(分 公司)、支行(支公司)及相当于支行(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为就地预交企业 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1.分行(分公司)就地预交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支行(支公司) 就地预交的比例暂定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分行(分公司)在每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交后30日内,根据上半年分行(分公司) 和支行(支公司)企业所得税预交及下半年需进行调整的情况,进行测算,并将调整情 况说明和测算结果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分行(分公司)报 送的调整和测算资料核定下半年支行(支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2.支行(支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上报分行 (分公司)进行汇总。 3.分行(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送各支行(支公司)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 料,同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税款。 4.分行(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分行(分公司)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 审核,如未经支行(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一律不得汇总申报,应及 时通知支行(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5.坐落在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本级"),根据逐级汇总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就地预交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小于下一级汇 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款的部分,由"本级"企业主管税务机 关负责办理退税。 (五)其他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除总局规定的行业和企业之外),应按目前市 局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 并且由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可以汇总下一级各成员企业 报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按60%的比例进行预交。 四、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 纳税申报后,应依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已交纳税款的缴款书,开具"天津市国 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证明单"(见附表一),由汇总(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报送给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 员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下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证明单"(以下简称"证 明单")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证明 单"作为扣减上一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亚就地预交税款的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 月内,将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反馈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反馈单")报送其主管 税务机关。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应由各层次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给下一 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开具"反馈单"。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并上报上一级汇总 (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报表后,如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调整数额就地做补税处理。发生调减数额不再办理退税。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对汇总(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 应责令其就地补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 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 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 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 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 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 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 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 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 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 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 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 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 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 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 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 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 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 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 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 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 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 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 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 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 征收管理办法。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 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 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 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各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证明单(略) 附表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反馈单 (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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