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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81号颁布时间:2000-09-04

     2000年9月4日 津国税所[2000]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科研所,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 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国税函[2000]594号)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国税函[2000]59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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