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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28号颁布时间:2000-12-05

     2000年12月5日 津国税所[2000]1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现将总局新 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单位征收所在接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使用现申 报程序。 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申报项目内容上变化较大,逻辑 关系较为复杂,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填写难度增加,因此各单位 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贯彻和使用过程中遇到 问题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只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 算清缴时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件同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表格略)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 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 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 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 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 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 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 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 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 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 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 “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 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 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 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 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 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 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 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 “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 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总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 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 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 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 “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 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 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 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 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 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 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 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 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 第17行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 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 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 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 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各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 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却、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 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却、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 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行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 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 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 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 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 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 “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 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 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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