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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1-01-01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各单位的车辆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或代征单位缴 纳车船使用税;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 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单位职工的其他车辆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 使用税。 二、其它个人的车辆(包括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 纳车船使用税。 三、各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除另有 规定者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 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个方职工的车(不 含自行车)、船,由企业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 用税;其他外籍个人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 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自行车,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 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自行车,由企 业负责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他外籍 个人的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2001 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月31日止。 上述各单位和个人,应持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凭证,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2001年度纳(免)税手续。逾期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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