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14号颁布时间:2000-11-08

     2000年11月8日 津国税所[2000]1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需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资金的,应将购建办公用房 的有关资料及筹集资金申请书上报天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定后,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额度筹集资金、提取折旧。   二、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向基层信用社筹集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必须在2 000年12月3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