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08-14
1995年8月14日 津国税征[1995]30号
(通知略)
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
要的,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申请印制。
二、用票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必须具备下列内容:(一)用票单位名称;(二)
字轨、号码;(三)联次及用途;(四)客户名称;(五)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六)计量单位;(七)数量;(八)单价;(九)大小写金额;(十)开票人;
(十一)开票日期;(十二)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国内对外贸易的企业申请印制单位名称发票可
以印制中、英(外)两种文字,但必须印有中文。出口专用发票可不套印监制章,但
必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厂印制,票面须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
印有“国内销售无效”字样,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处理。
四、用票单位首先填写“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申请书”,并附发票票样一式二份,
送专管员审核,科(所)长审定,发票主管科批准,对批准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
由各国税局(分局)发票主管科签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核准证”,并与承印厂联系
印制。
五、为便于管理,各国税局(分局)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承印厂指定如下:任何单
位未经市局书面批准不得变更。
(一)和平区、河西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
家税务局和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由天津市第五印刷厂印制发票。
(二)红桥区、塘沽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国家税务局由
天津市新华印刷三厂承印。
(三)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手工填开票
由杨柳青工艺印刷厂印制;计算机填开票由天津市新华印刷三厂印制。
六、各承印厂必须使用市局提供的防伪油墨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结算价款时市局
按行业专用发票每本耗用防伪油墨费用标准收取油墨款,各承印厂按季(每季度终了
5日内)将油墨款送交市局征管处。
七、印制单位名称发票一般一次印制一年使用量,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二年的
使用量,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专用纸、油墨,按统一发票进行
管理。
八、承印厂接到税务机关转来“核准证”及票样即行排版,不得变更票样、增减
数量。从接到"核准证"之日起,印制数量在10万本以上的50日内交活;10万本
以下1万本以上的30日交活;1万本以下5千本以上的20日交活;5千本以下的
15日交活,凡不按期交活不按规定印制发票的各国税局(分局)有权建议市局撤消
其承印发票定点厂资格,市局接到三次建议或视情节可以对承印厂进行处罚或取消其
承印发票资格。
九、用票单位对印制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有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建立使用帐簿,
详细记录印制日期、数量、字轨、号码,按顺序号使用;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所属
税务机关报结。(印、领、用、存数字情况)未按期报结的,税务机关不再批准其印
制。
十、各国税局(分局)发票主管部门要建立“印制单位名称发票企业档案”,详
细记载印制发票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票样、印制数量、使用、
检查情况等。各稽查部门、税务所及专管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使用印制单位名称
发票的企业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各承印发票定点厂应建立"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档案"及台帐,将“核准证”、
票样、工作单、送货单等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五年;销毁时须报市局审核监销。台帐
为序时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核准税务机关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印制发票规格(开
数、联次);印制数量(份数、本数);每本份数、其止号码、收活日期、交活日期
、单价、价格合计。年度终了15日内向市局报送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情况报表。
本“办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