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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津国税征[1999]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 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工本费标准   1 其他经营发票  份 0.20元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 份 0.60元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 份 0.80元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 份 2.00元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 份 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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