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68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津国税征[1996]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 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的通知》(财预[1996]78号)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发售的“天津市国家税务 局工商统一收据”自19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为做好新旧收据衔接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不再对外发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 一收据”,各企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请凭本单位财务部门 证明到天津欣惠公司(和平区曲阜道4号)办理购买事宜。   二、各单位应将各企事业单位未使用的空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 在1997年1月15日前清理缴销完毕。原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收据领购簿”加 盖作废戳记后交由各企事业单位保管。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