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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7]58号颁布时间:1997-12-05

     1997年12月5日 津国税一[1997]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 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 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 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 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 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 入库。   四、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情况, 包括返还资金的形式、金额、实物返还的货物名称及其在平销行为中所占比例,按规 定征收增值税后入库税金及在征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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