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1号颁布时间:1995-01-05
1995年1月5日 津国税一[1995]1号
红桥、塘沽、汉沽、大港区及蓟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
率和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6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
执行时间和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天津大港发电厂系华北电管局直属企业,其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自1
994年1月1日起,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并及时清算应
补交的税款。
二、鉴于天津电力公司系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相对独立核算的公司,自1995
年1月1日起,其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
瓦时;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由规定的3%调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