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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5]5号颁布时间:1995-01-28

     1995年1月28日 津国税征[1995]5号 (通知略)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加强对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 运输诸环节的管理,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专用发票具有税票、发票双重性质,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 把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列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在领、用、存各环节建立严密的 制度并严格履行工作手续。   二、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发售,市局由征管处负责,各区、县国税局由征管 科(或发票科)负责,凡在税务咨询所发售的要在1月底以前改由税务机关发售,并 办理移交手续。   三、未强化发票管理,按照市局制发的“三定方案”可以选设发票管理科,配备 得力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发票发放、管理、稽核工作。   四、实行微机稽核、人工稽核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切实对“金税工程” 加强领导,保证微机稽核专用发票的人员、设备相对稳定。充分利用人工稽核,对进 项税额在万元以上的抵扣联必须实行帐、物、款三核对,发现不实不予抵扣销项税额 外,还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各区县局对有疑点的专用发票要进行交叉传递检查,每月至少发出15份交叉传 递卡给对方税务机关。收到外来专用发票的传递检查函后要立即进行查核,并在15 日内答复对方税务机关,对由于逾期不办造成偷、骗税的,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五、发票检查是专管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专管员都要根据工作情况 做出稽核、检查计划报科长审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每月要查核一次, 重点核查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开立的销项税合计数,核实外来发票的进项税额,此规 定作为税务所进行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好转用发票发售关,首次只能发售一本,以后每次发 售一个月使用量,最高不得超过二个月的需用量。每次领购在10本以内的(含10 本)要实行验旧售新的办法,并在领购的空白发票上加盖本企业印章。对商业零售企 业和年销售额不足规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只发售“万元位”增值税专用 发票,超出限额的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填开。   七、为减轻微机录入专用发票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具有条件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实行外部数据录入(具体办法见附件)。为提高报送率和数据的完整率, 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时随申报表报送月份使用发票情况表,连同专用发票 汇总清单一并作为申报纳税的附件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充分利用现有微机和技术力量开发应用征管软件,将全市丢失、被盗的专用 发票号码输入微机,与开立的发票进行查核;由条件的应积极推行由微机发售、记账、 管理专用发票的做法。   九、丢失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处罚和在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向公安部门报案外, 各区县局要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丢失发票的号码、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到市局征管处; 一次丢失在50份以上的在丢失的3日内将情况报到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将丢失的发 票号码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通报。   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税务干部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次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也可以停止供应专用 发票6个月,需要开立发票时由企业人员到税务机关窗口填开。由于丢失发票造成偷 骗税按规定处以所偷骗税款的一倍罚款。   十、加强对商业零售部门专用发票的管理。商业零售部门的专用发票应根据经营 规模指定少量开票点负责填开,并实行开立专用发票复核制度。各商业零售部门都不 得将专用发票发到每个柜组填开。   十一、专用发票要专库存放,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库房设报警装置, 以确保其安全。基层税务所要使用铁皮柜存放专用发票。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将专用 发票存放在保险柜内。   各区县局根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专用发票保管措施,实行专库、专人管 理,24小时值班制度,在节假日更应加强防范。     十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必须使用封闭车辆,有两人以上护送,领发要有凭证,严 格执行领发手续,及时登记领发账簿,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库存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附:   关于使用金税系统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的办法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即金税系统)运行中,纳税人人工抄录 专用发票汇总清单工作量大、差错率高的问题,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分中心组织有 关单位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外部数据录入软件”,供具备条件的 企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使用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的企业条件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量较大(一般填报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使用发票在100笔以上);被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一年;现有的计算机可以承担录入数据工作。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申 请表样式附后)   二、报盘要求。   1、经批准使用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月份开出和 收到的专用发票逐笔录入并将软盘随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2、企业报送软盘的前三个月应将软盘录入数据内容打印附送。三个月后是否附 送,由各录入站确定。   3、报送的软盘统一使用3.5寸盘。   4、企业应按月做备份以便核查,备份盘保留期限为三个月。   三、纳税人使用金税系统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人、录入 站各存一份,报市局一份备案。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由市局提供并对区县局录 入站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 ├────┼────────────────┴──┴────┴──┴────┤ │经营范围│                                │ ├────┼──────────────┬────┬────────────┤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 ├────┼──────────────┼────┴────────────┤ │会计财务│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 │核算状况│月平均使用专用发票量(笔数)│                 │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间         │                 │ ├───────────────────┼─────────────────┤ │拥有计算机数量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专管员意见:     │业务所意见:      │征管科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税务机关经审核签收后,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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