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08-31
1995年8月31日 津国税一[1995]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
电〔1995〕028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31号文件转发)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1995年以后,发生销货退回,不再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明确规定:“1994年1月1日
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属于一般
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销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此项退货额可以从其1994年当期销售额中予以扣减。”据此,1995年1月1
日以后发生1994年1月1日以前的销货退回,不再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档案制度
各单位应当对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的各种资料加强管理,建立档案,详
细登记和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表》及其调整和抵扣税款的
详细说明、计算期抵扣比例、计算期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期超抵的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累计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等等。
(二)建立月报制度
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情况,各单位应于1995年
9月1日起,逐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统计表》(格
式见附件一),由税政科于每月5日前汇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抵扣进度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并附简要说明,其中,属内资企业的,报市
局税政一处,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报市局税政
二处。
(三)建立年报制度
根据市局津国税一〔1995〕2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
一年度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按市局津
国税一〔1994〕5号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抵扣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关于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问题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
各单位对已核定数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进行了抵扣,为进一步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的管理,请各单位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于199
5年8月底前上报市局,属内资企业的,报税政一处,属三资企业的,报税政二处。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分户表
填报单位: 抵扣期限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
│企业名称│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平均抵扣比例%│本月抵扣数额│累计抵扣数额│备 注│
├────┼───────────────┼───────┼──────┼──────┼───┤
│ │ 1 │ 2 │ 3=1×2│ 4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填表说明: 填表人: 填表日期:
1、本表一式四份,企业、专管员、业务所、税政科各留一份。
2、本表第2栏"平均抵扣比例"按1995年期初余额计算为20%(即1994年期初余额的16%)
3、本表第3栏"本月底扣数额"为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
4、本表第4栏"累计抵扣数额"是1995年初至本期的实际累计抵扣数。
附件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 抵扣期限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
│企业名称│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平均抵扣比例%│本月抵扣数额│累计抵扣数额│备 注│
├────┼───────────────┼───────┼──────┼──────┼───┤
│ │ 1 │ 2 │ 3=1×2│ 4 │ 5 │
├────┼───────────────┼───────┼──────┼──────┼───┤
│工业企业│ │ │ │ │ │
├────┼───────────────┼───────┼──────┼──────┼───┤
│商业企业│ │ │ │ │ │
├────┼───────────────┼───────┼──────┼──────┼───┤
│外贸企业│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合 计│ │ │ │ │ │
└────┴───────────────┴───────┴──────┴──────┴───┘
填表说明: 填表人: 填表日期:
1、本表每月5日前填好并报市局。
2、本表第2栏"平均抵扣比例"按1995年期初余额计算为20%(即1994年期初余额的16%)
3、本表第3栏"本月底扣数额"为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
4、本表第4栏"累计抵扣数额"是1995年初至本期的实际累计抵扣数。
附件三: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项│ 1994年初 │1994年1│1995年1│1995年6月末│1994年│
│行 ├──┬──────┤-12月期初│-6月期初存├──┬─────┤ 期初存货 │
│ 目│户数│期初存货已征│存货已征税款│货已征税款实│户数│期初存货已│ 已征税款 │
│业 │ │ 税款核定数 │ 实际抵扣数 │ 际抵扣数 │ │征税款余额│ 调整数 │
│ ├──┼──────┼──────┼──────┼──┼─────┼─────┤
│ │ 1│ 2 │ 3 │ 4 │ 5│ 6 │ 7 │
├────┼──┼──────┼──────┼──────┼──┼─────┼─────┤
│工业企业│ │ │ │ │ │ │ │
├────┼──┼──────┼──────┼──────┼──┼─────┼─────┤
│商业企业│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外贸企业│ │ │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填表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