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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9]98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津国税外[1999]98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它货物)捐赠计价、纳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的计价应以国家商检部门评估出具的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 据。   二、企业接受国内捐赠凡计价合理且有合法凭证的,可以凭证注明的价值作为计 价依据;无合法凭证的应以国内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评估价值证明作为计价依据。   三、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按 上述方法记入有关资产账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 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一次性纳 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 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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