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多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四[1994]53号颁布时间:1994-07-16
1994年7月16日 税四[1994]53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税务分局,五县税务分局,开发区、
保税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市局日前业已转发,现根据市领导指示
及我市具体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规定之前,暂就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后造成税负增加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加税负退税的处理程序问题
1、各分局对增加税负需给予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测算并核实企业本期
实际负担水平及企业年初库存货物的已征税款;
2、对确属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年初库存货物的已征税款暂按今年
扣除率20%(每季扣除率5%)计算分摊;
3、对本期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额,减除本期分摊的年初已征税款后
的余额作为退税依据。如本期退税额不足以抵减年初已征税款的,则可延至下期再行
办理退税;
4、对今年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可按上述程序将今年一、二两个季度合并计算。
二、关于其它政策问题
1、鉴于我市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特别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当期多缴税款
时,可将其视为“零”。
2、对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45号文件规定,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审批程序
1、税负增加的纳税人须正确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
报《期初库存(预)抵扣审批表》,各税务分局认真审核并签注意见,需按季对期初
分离的已征税款给予抵扣的企业,一律报市局批准后,再行抵扣。
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给予抵扣外,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对由于税负增加需要按季退还(即季退税额在25万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
企业,一律由企业写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预)退税审批
表》报主管税务分局,分局应于季末二十日内报市局审批。
3、对经批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市局税收计会处有关税款退还的具体手续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