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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8]4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外[1998]47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 理分局:   经天津市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研究修改,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政策问题明确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主管 国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或100%。凡发 生再投资业务的企业,应在自投资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 退税申请,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再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载有增资部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外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书(原件);   (四)企业历年税后利润分配表(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说明);   (五)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书面退税申请及企业的有关说明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外国投资者的退税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对一次退税额 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抱市局备 案,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市局批件办妥退 税的同时,应监督企业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并对企业再投资退税部分资金的使 用进行税收监控。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在再投资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外 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减资事宜前,应缴回相当于减资部分已退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 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原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弥补应缴资本后的 余额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二、关于兼营生产性、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季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应准确划分生产性、非生产性业务收入比例,并按照超过全部业务收入 50%以上部分的业务收入所适用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划分两种业 务收入比例的,全部按照33%的税率(保税区内3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前成立的非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及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法[1991]165号)精神,在1991年7月1日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前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仍按照原有规定,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 地方所得税;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执行日 期自1991年7月1日起延长至企业经营期满。   四、关于坏帐损失的审批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 6条所规定的坏帐损失,属于债务人死亡矮子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情况 的,企业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债务人破产在以其 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情况的,企业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处理破产事务法 院出具的破产证明;对个别确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税法规定年 限,仍然不能收回的,且企业对债务人应收帐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年度各项债 务应收帐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抱市 局备案,超出上述规定金额的坏帐损失,企业应提供法律部门的裁定通知等证明, 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各单位对经审核批准的每项坏帐损失,应在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中进行处理, 并监督企业建立坏帐损失的备抵帐户。   五、关于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福利费的补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基 金、福利费、失业保险基金等,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所补提的上述基金、费用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公益、救    济性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 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 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的款项,须有上述部门的市级机构 出具的捐赠证明(注有捐赠金额),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七、关于外文记帐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 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填写。   在进行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只采用外文填制会计凭证、 帐簿和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将按照《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企业赠送、销售外购商品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所发生的费用应记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外商投资企业外购商品随产品一同销售的,亦视同企业的产品销售,在“外 购商品”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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