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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4-02-10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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