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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4号颁布时间:2006-01-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并抓紧落实。
  二、出口企业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15日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将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表)按申报顺序存放,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并将备案单证存放在财务部门。
  四、出口企业将受托出口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的,要在有关备案单证上注明受托出口的情况,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其他单证退给委托企业,原件留存受托企业。
五、《通知》第七条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

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略)
   2、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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