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京国税函[2005]17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8号,以下简称8号明电)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为有效地提高我市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
比对相符率,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按照8
号明电的相关规定,在受理申报环节加大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
同时应更加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局在对纳税人进行培训时,应
着重加强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如何录入抵扣清单的辅导,对经常申
报抵扣此类海关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更应强化培训效果,在受理其纳税申报时,严格审
核《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各局应将8号明电的有关规定及《海关关区代码表》
公布在纳税申报厅的显著位置,利于纳税人查看(市局已将8号明电的有关内容在市
局外网上公布,各局应向纳税人进行宣传,便于其通过网络查看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