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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15号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京国税发[2005]11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北京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 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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