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0日 京国税发[2005]11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
北京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
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