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80号颁布时间:2004-07-28

     2004年7月28日 京地税征[2004]3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是企业的,必须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按总局文件 规定征收税款。   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按3.3%的征收率执行,并分税种入库(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税率3%)。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 3.3%的征收率执行。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   三、税务机关发放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 费。   四、货物运输发票需办理退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 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执行。   五、为了便于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简化纳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发票”)为 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六、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货物运 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窗口和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必须代扣承、 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并实行汇总缴纳。代扣印花税税款时,在“交通运输业发票” 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做为承、托双运方 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七、每份发票的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到“分”。   八、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时使用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 专用章为4.5×2.5CM,字体为仿宋体,第一行为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字号,编号原则 为局简称加编号,例如:朝地字001号。第二、三行为代扣承、托双方的印花税税 款填写处。第四行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字×××号   承运方印花税额       元   托运方印花税额       元   代扣单位:××××××××××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统一加盖在发票的右上角。   九、代扣单位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 证,如有丢失,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终止代征业务后,税务机关应收回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十、被代扣单位拒绝代扣印花税的,代扣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十一、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在货物运输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代 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CM+2CM) ×1CM,字体为仿宋体,左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名称(6CM),右为地方税务局代码 (2CM),代码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附件3为准。已盖“代开票地方 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再加盖原“发票专用章”   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   北京市×××地税局×××所 2110×××   十二、各局可以根据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参照 本通知附件4《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样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经 市局审批同意的中介机构签订《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并认真做好相关 的税收政策辅导,督促中介机构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印章具体式样参照附 件2“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印模须在签订委托协议后 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局在签订协议之后5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贯彻落 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 615号)文件的附件2废止。   十三、为便于基层系统掌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将 总局发布的有关明传电报一并附后,请各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十四、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附件4: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 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折票) (以下简称《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按发票金额合计的3%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3.3%计征。   (五)印花税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征(承、托运双方各万分之五)。   二、委托范围: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 下简称“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包括从事临时经营的 个人运输户及个体运输业户),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有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三)向乙方及时、足量提供必需的表证单书;   (四)对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六)协助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帮助解决乙方代征、代开工作中的问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甲方委托,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 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开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乙方需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发票。凡开具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三)乙方在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时应先代征税款后再为其开具 发票,对未代征税款的,乙方不得向其代开发票;   (四)根据代开代征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各种表证单书, 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形式替代;   (五)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八)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代开代征的相关资料,并分户整理归档备查;   (九)对于代开、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对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于24小时内报告甲方,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应向甲方报送的资料   (一)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报送方式为纸制和电子版;   (二)甲方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乙方应在代征当月月末终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 税收缴款书,并于十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报送 甲方。   七、营业税的减免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索取发票时,除提供《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批 复原件后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同时将减免税文书复印件归档备查。   八、代征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按代征税款的 税 %、 税 %、 税 %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代征手续费返还申请,由甲方向财政部门提出拨 付报告,在财政部门批准并拨款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代征手续费年终统一结算。   (三)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同时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甲方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提 出纠正要求后乙方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不按期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 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应解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乙方丢失税收票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甲乙 双方可就本协议提出修改意见,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主管上级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