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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4]002号颁布时间:1994-09-21

     1994年9月21日 京国税[1994]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 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工作的衔接过渡和正常 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57号、190号文件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所批准的本市组建两套税务机构实施方案 所明确的原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两局研究,现就有关业务衔接问题 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应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 文件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   1.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将下发有关文件予 以明确。在该文件未下发前,对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凡有明确政策规定 应入中央库而错库、混库的应予调整。其余暂按现行入库级次入库,待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文件下发后,再行清理调整。   2.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 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 人;从事其它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 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本条原则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通知规定)。   3.集市贸易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集贸市场 开办许可证的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 各类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摊群市场、早市、夜市等市场内从事商业、服务等经 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核发营业执照而在集贸 市场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本条原则依据市政府京政 发[1991]30号规定和原市税务局京税五字[1993]257号通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5.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 国税局负责征收,按规定入地方库。在国家有新的规定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税务登记管理   1.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 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 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2.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编码执行全国统 一编码。   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的前10位数按全国统一规定,不予变动。国税局 和地税局对现行本市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分配办法是:国税局纳税户顺序号 (即后5位数)按原北京市税务局计算中心的通知执行,不做变动;地税局纳税户顺 序号(即后5位数)按区、县另行分配,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   3.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确定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前,现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 件仍然有效。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新开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仍使用现行的税务登 记证件,但应加盖国税局或地税局印章,并将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税务登记表互 送对方备查(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双方税务机关各两份,纳税人一份),互送的具 体手续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后确定。   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国税局 与地税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4.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国税局、地税局管理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 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 户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通知的具体手续和时限,内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5.对现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应按国税局、地税局分管 户数,由区、县国税局按比例分配给地税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 证件收取工本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税务档案资料   对原有纳税人1993年底以前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负责管理。1994 年1月以后的税务档案资料,原则上按照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范围 分别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情况 及减免缓交税等资料,由国税局移交地方税务局,移交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 配合。   (四)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国税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本市范围内 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市国税局商市地税局确定。   3.普通发票按流转税归属的原则划分,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 普通发票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 通发票由地税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新的发票监制章前, 为保证发票的正常供应,本市仍使用现行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 监制”的普通发票,并统一由市国税局印制后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管理使用。待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新的发票监制章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启用时间,根据发票管理的权 限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和管理使用。   4.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的防伪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之前,我 市对普遍发票的综合防伪,仍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征字[1993]812号通知 规定执行。   5.对我市现存的普通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发票的归属合理分配。对 纳税人出售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税务稽查   1.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对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2.国税局、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包括通过人民来 信、来访反映的税收问题),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3.机构分设前尚未办结的纳税检查案件,按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属国税局管辖 的,由国税局办理;属于地税局管辖的,移交地税局办理;属于交叉管理的,由国税 局商地税局办理。   (六)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   1.机构分设后,按照各自征收的范围,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商定分解年初中 央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并分别将计划指标下达给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区县国 税局和地税局应层层分解落实,并按各自征收范围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 测、检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市国税局汇总地税局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包括旬、月快报)并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旬、月快报事宜另行通知。各 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协作,相互提供会计、统计报表。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收计、会、统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税收、基金、 收入等情况分别建帐核算。   3.属了国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国税局开票缴(退)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 次与当地中央金库对帐,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金库对帐无误后,划转地方 金库,属于地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地税局开票缴(退)地方金库,并负责这部分收入 的对帐工作。有关税款缴库对帐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专 门下发通知。   (七)税收票证   1.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按照现行规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加强税收票证填 开工作的管理。   国税局和地税局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应分别在票证右上方印有“国”或“地”字 的标记,在印有“国”或“地”字标记的税票未正式使用前,原有税票在使用时,应 在右上方加盖“国”或“地”字的标记。   2.在机构分设中,各区县国税局应事先做好税票的缴销、清理、分配工作。对 税务人员手中的税票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再适用的税票要清理封存,统一销毁。 继续使用的税票根据机构分设后的业务情况,按以上原则分配:(1)国税、地税都 使用的税票,按现有结存量由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分50%。(2)在征收管理户, 以国税为主或以地税为主使用的税票,为主的分得70%,为辅的分得30%。各税 的纳税申报表也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八)税政业务   1.按照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市地税局在制定贯彻有关政策文件时, 应抄送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下发有关文件在各级国税局中执行。国税局和地税局在 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协调。   2.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涉及地方税种政策规定的。由市国税局 下发文件执行。   3.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对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不清 或不能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局确定。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和协调。   (九)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 衔接工作。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反映, 以便两局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代码分配方案。(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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