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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0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京国税[1996]070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及市局京国税[1996]041号转发意见, 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税字[1995]92号文件后政策变化较大,税款清 算工作复杂,各局应高度重视,尽快组织涉外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 企业上报退税资料,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退税企业资料应于4月30 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二、清算内容:   (一)清算的范围   这次清算的企业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并已办理出口退 (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款的清算应按1995年1-6月和7-12月两 个期间分别进行。   (二)应退税额的清算   1.1995年1-6月的应退税额的清算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已报关离境并作销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发[1995] 012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当(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   2.1995年7-12月应退税额的清算   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当年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 0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1)计算降率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入成本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 =(7-12月)出口销项金额×(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12月末未抵扣完进项税额   12月末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帐上新列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不予抵扣的 进项税额-(1-6月)应退税额   (3)计算7-12月应退税额,并填写“1995年7月-12月应退税额计 算表”(附件一)   当(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   (三)清算的申报手续及申报资料   1.1995年1-6月应退税额和7-12月应退税额应分别申报,具体手续及 申报资料仍按京国税[1995]086号规定执行。   2.各局受理企业申报后,应严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填写清算退税汇总表 (附件二),与企业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三、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问题   1.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在1994年度内或1995年 6月30日前已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 出口退税业务继续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名单见附件三)。其 它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企业)一律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 理出口退税。   2.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1995年7月1日后才发生出 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文件第二条内容办理清算,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已 申报免税的出口收入应于4月30日前补缴入库。   3.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可按 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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