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 京国税函[2003]465号
崇文、朝阳、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
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
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
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相关国税局应制
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
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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