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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239号颁布时间:2004-05-11

     2004年5月11日 京地税票[2004]2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 定,现就《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等 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 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 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由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市局指定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船级社统一发售《专用发票》, 并由中国船级社负责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三、鉴于《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目前暂按非税控机打发票管理,打印 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的格式要求,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打印程序。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中国船级社要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定期报送的时间由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中国船级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 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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