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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00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京国税发[2002]2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由各 局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各局应实地核查企业的经营场所,逐项审核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企业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核查近三个月企业的销售 收入、纳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部分销售合同、协议书。对商贸企业要特 别核实法人身份证件,严格控制发票版别和发售数量,注重对所核查的企业的注册资 金、销售合同、协议书、销售收入、应纳税额、专用发票开具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尽可能在核查阶段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凡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 亿元)的企业仍由各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核查材料上报市局审 批。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对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 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约机制,务必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组织审批管理人 员认真学习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文件,提高管理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按规 定的程序和内容核查和审批。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 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各局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文件规定组织全面复查、清理。复查清理中出现问题的企业须 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期间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未使用专用发票。 此项工作须在2002年8月10日前完成并填写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略)上报市局。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01年 9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7号)。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案件来看,部分地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够严格,有的 甚至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给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 进行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为切实保证审批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 步加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 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 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 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 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 制定。   三、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当严格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实地核查办法执行, 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 处理,追究责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 发票的商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 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 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复查、清查工作,并向总局上报复查清理 情况统计表。传真:010-63417783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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