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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2]349号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京地税纳[2002]34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12366”北京地税热线自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开通,为了保证 “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12366”北京地税 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向广大纳税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完善地税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 建立纳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投诉适度集中受理、分部门协助处理的工作机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通了12366”北京地税热线(以下简称北京地税热线)。为 保障北京地税热线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销售发票信息,提供发票查询服务;   (三)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 等方面的投诉。   第三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北京地税热线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纳税咨询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   (二)负责发票查询的受理、答复工作;   (三)负责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 处;   (四)负责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 门查处;   (五)负责对所转办、转交的咨询、举报、投诉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分析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各类信息,定期 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条 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 职责,完成北京地税热线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北京地税热线的受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纳税服务中心收集关于纳 税咨询、发票查询、举报和投诉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登记、分析和分类,提出初步 处置意见,确定信息流向。信息流向具体包括:    (一)对发票查询和能够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即时答复咨询人; 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市局相关部门。   (二)对举报、投诉案件,纳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相关部门。   (三)对不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信息,纳税服务中心应向咨询人说 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有管辖权的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局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纳税咨询后,应在7个工作日 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意见反馈给纳税服务中心。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将承办时间延 长到15个工作日,但应通过邮箱或书面形式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七条 咨询问题需要多个单位进行业务支持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其他单位, 整理完整答复内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中心在接到市局承办部门对咨询的反馈意见后,应于1个工作日 内答复咨询人。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市局承办部门,按照举报、投诉的有关规定办理。市局 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反馈纳税服务中心。   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举报、投诉案件,市局承办部门应以月为时间段,通过 邮箱或书面形式,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条 对纳税服务中心转办的纳税咨询、举报、投诉案件,市局各承办部门应按 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纳税服务中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具体 工作程序、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中心按月、季、半年、全年等时间段,对上一阶段信息的收集、 办理、答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呈报局领导后通报全局,并适时向 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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