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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税[2001]1903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京财税[2001]1903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7月31日 财税[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一 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你省(区、市)的农 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 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农业税工作的几 个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 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 业生产的土地。基层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并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 管理,对新开垦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予以调整, 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二、关于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 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 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 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 适当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体折合率以主粮与其他各品种之间的价格比率分 别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做相应调整。 三、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征收机关主要根据各省定的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测算,提 出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根据上年农业税主粮实际执行收购价,并参考当年主粮价格预测情况确定。以 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 可以保持不变;(2)以当年省定农业税主粮收购价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于征收方式 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由试点地 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方便农民缴税,简化征收手续,征实地区税款结算采取“实 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在国家收购粮食品种范围内, 农民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征收实物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买粮缴税, 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应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代金。 五、关于农业税减免 根据《通知》关于“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不变”的精神,各省对农业税减免 政策要有明确规定并有落实措施,县和县以上各级征收机关都应在农业税收入计划内 留有一定的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以进行必要的丰歉余缺调剂,确 保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 六、认真执行税费政策,保障农民利益   根据《通知》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试点地区在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 产量、核定计税土地面积,确定农业税适用税率和征收总额、落实农业税减税免税等 政策时,应严格执行《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 惠。 七、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将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 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评议和监 督。纳税人没有异议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并 立档保管,作为农业税的计税凭据。农业税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乡镇征收机关用 于农业税征收,一份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案,一份由县级档案馆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 在试点地区推行农业税收的计算机征收管理。 八、关于加强农税队伍建设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任务增加,征收机关责任重大,为此,各级征收机关要加 强农税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尤其是基层直接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 务素质,坚持依法治税,贯彻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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