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596号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京地税企[2001]59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
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二、有关企业应付未付费用的扣除问题。
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如房租、利息等应在当期支付的费
用,但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到期未付的,凡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的凭据,
如合同、协议等,允许纳税人在当期扣除。
三、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按京财税[1995]
2190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
整。
四、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
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
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凡由于地区间差异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
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的审核事项;
(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审核事项;
(四)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核事项;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事项;
(六)纳税人本年度发生亏损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审核事项;
(七)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八)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九)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事项;
(十)随税前扣除办法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审核事项。
二、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
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将另文明确。
三、本文件从2001年起开始执行,与此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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