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1]458号颁布时间:2001-09-18
2001年9月18日 京地税地[2001]458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费规定》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
[2000]66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原财政局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土
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划转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征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方便纳费人,简化征管程序,各缴费企业和单位从2001年起于每年1
0月份的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二、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
照财政部[19931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
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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