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1]517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京地税营[2001]5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出口
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分局一
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其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方法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增值税当期销项
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不得
以增值税预缴办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供货企业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
增值税计算允许抵扣规定的范围为准。
三、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必须就本项业务将当
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单独记录核算,并随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
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四、对在此文件下发之前,企业随增值税预缴办法实际多缴或少缴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可在本年度内随合理退、补的增值税税额做相应调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