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1]372号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京地税计[2001]3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修订后已于2001
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征管法》中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款退还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
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包括税务机关误征、多征的税款
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理有关内部审批手续(不须由纳税人提交退
税申请)后,立即退还税款;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办理
退还手续,不得抵缴纳税人下期应纳税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
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的规定,税务机关定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税款手续费
的退还,同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提交有关退还手续费的申请。
二、关于税款退还计息
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
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
的同时,应按照下面有关要求。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一)计息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
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目前退税按退还类型划分的先征后退、
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提取代
扣手续费和其他退税各项,在办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只有纳税人发现并申请退还
的“误收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时,必须同时计算并退付利息。
按照新《征管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上述各税在办理退税时暂不予计付利息。
(二)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
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
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三)适用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利率:即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入库日期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
期止;若原缴款入库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的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无“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的,使用其缴纳
税款的收入科目。
(六)《收入退还书》的填开要求
办理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还的税款和利息
应分别填开《收入退还书》,其中退还利息的《收入退还书》中“追税原因”填写
“多缴税款计息”。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计会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要求,计算并填开
《收入退还书》,同时必须在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送交当地支库,国库各区县
支库应及时办理税款的退付工作,不得延误。
三、关于税款退还计付利息办法,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