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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京国税发[2001]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算的总体要求 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9]6号)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和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清 算的规定,结合本局的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清算工作会,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面要达到100%。 二、清算的重点内容 各局在清算工作中,要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清算核查: (一)出口退(免)税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 率适用是否准确。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京国税进[1997]174号等文 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部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 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办理"不予免抵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三)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否按规定在 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在清算期内补齐有关手续。 外(工)贸企业将这部分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销售材料的应交税 款是否在其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的规定填 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的企业,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不得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款,企业自行计 算抵扣的,应予以调整。 (四)出口企业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 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远期结汇证明到期是否补齐了有关单证。 (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作销及免抵退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其提供 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出口报关单以及外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凡未按规定核对信息的,不予批准免抵退税额,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应追缴已免 抵退的税款。 (六)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 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额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京国 税进[1998]623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并予以调库,即:免抵税额=(出口货物 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应退 税额。退税额的确定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即: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 =期本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本期出口销售额×退 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九)由于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2000年底已经到期,各局应将执行 出口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清算的重点之一,对出口收入的确定、免税凭证的提 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等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不留死角。 (十)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出口税收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 号)文件严格执行并进行清算。 (十一)对2000年度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的备案单证要进行清理,在清 算期内备案单证仍不齐备的,其已退税款要开票限期补库。各局还要根据清算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审定2001年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 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批准。 四、关于清算报表的填报要求和说明: (一)本年清算表按京国税[2000]013号文件所规定的报表填报。 (二)本年清算表中的"以前年度应退未退"栏数字应与1999年的清算备案表 核对相符,数字不符的要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原因。 (三)本年清算表中的"本年出口总额"、"本年退税出口额"以及"本年退税情况" 等各栏次数字均应包括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骗税和已定性为骗税的出口额和退税 额。 (四)"外贸(工资)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的填报应严格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只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出口货物给予备 案。 为严肃清算工作,准确掌握备案数据,本次决定对"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 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进行适当修改(表样附后)。请各局在清算结束后, 将"外贸(工商)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汇总)"一并上报市局, 作为考核办理上年退税额的依据。 五、对清算报告的要求 清算的文字报告要求条理清晰,阐述详细准确,要对本局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要对本局在清算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加以说明,对 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情况要具体,对政策方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和改进措施。 清算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召开各区县局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 作总结评比会,并通报评比结果。 六、报送时间 请各局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于2001年4月13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1.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 2.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汇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31日 国税函[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对2000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增长从客观上带动了出口退税额的急剧增加, 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撅,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 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 二、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与1999年度清算 范围相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 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 对于在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也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 时扣回。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 审批办理退税。对于清算出的退税率运用有误的出口业务,多退的税款要以开票入库 的方式,及时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 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 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规定予以处罚。   四、请各地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清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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