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776号颁布时间:1990-11-27
1990年11月27日 京税三字[1990]776号
(通知略)
一、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分局应立即与所在区县的公路、
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
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二、代扣印花税时,对运费结算付方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加盖的"印花税代扣专用
章"由各分局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刻制,配发给代扣单位。
代扣单位应委托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
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分局或登报声报作废。
三、对于汇总缴印花税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附列清单封面注
明份数、计数金额,应纳税款。
对不便于装订成册的完税凭证,各分局可本着税后便于保存备查的要求,根据具
体情况与汇缴单位研究,作妥当处理。
四、对于运费结算一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及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
他经济组织所执运费结算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各分局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代扣汇总缴纳税款金额,按规定提退
付给5%的手续费,代扣汇缴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
对于代扣汇缴单位取得的上述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用于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
或工资调节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国税发[1990]173号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
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
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
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
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
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
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
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
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
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
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
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
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
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
缴纳。
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
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
纳。
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
"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
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
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
(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