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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市税三字第18号颁布时间:1989-01-09

     1989年1月9日 [1989]市税三字第18号 (通知略)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1988]国税地字第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 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 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 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 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 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账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的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账,按固定 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更换新账时,应按账面 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五 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簿,如分户账 簿,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 户卡账,暂免贴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 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 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 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 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二)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三)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 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由各级行、处按其 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账簿,由独立核 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1988]国税地字第0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 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 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 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 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 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 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 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 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税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 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 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 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 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 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 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 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 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 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 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 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 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 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 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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