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806号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京财税[1997]80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 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